《民政部办公厅体球网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民政部出台了《体球网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公民婚姻信息数据库,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球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列入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要求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因此,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期盼。
二、试点任务
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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